土地所有权乃将土地归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之权益,此种方式所赋予的所有人享有以下四项基本权力: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以及处置权。
至于土地经营权,则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约条款的设立,对于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获取一定期间内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法定权利。简而言之,所有权乃是最为根本且不可替代的权利,而经营权则是在此基础之上衍生而出的附属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土地经营权人能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向他人进行流转操作。
因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使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股权认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经营权生效时间规定是多少
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正式订立之际起,土地经营权便得以确立。如涉及到对该权利进行登记,当事人则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申请。须明确的是,若未经过登记程序,将无法有效对抗那些无辜的第三方。倘若土地的承包方式以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为途径,且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登记并获得了权属证书,那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可依法采用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形式进行流转。此外,承包方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必须与受让方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署书面流转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因此,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土地经营权的生效日期。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赋予所有者占有、使用、受益及处置四项基本权力。土地经营权则是土地承包者依据法律与合同,在承包期内从事农业生产并获益的法定权利。简而言之,所有权为根本且核心,经营权为其衍生出的特定使用与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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