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意之债常指夫妻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所需而承担之债务,此种负债包含了购置共同居住之房产以及家庭日常开支等方面的费用。
然而,夫妻个人债务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一方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并且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其次,若夫妻双方曾达成协议,约定某项债务应由其中一人单独负责偿还;
最后,亦有可能出现一方因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或反对的部分行为,如违法犯罪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等情形,从而导致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区分夫妻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被认定是共同债务,二人有义务必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该等夫妻共同债务亦应得到同等重视并共同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足额还清债务或财产分配出现明确不公情况(任何一方明显占有较多份额),双方可自行协商妥善处理,达成债务清偿约定;
若协商无果,则交由公正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
在婚姻缔结期间和存续期间内所获取的资产,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由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包括生产以及经营收益、以及源自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多个方面构成。而夫妻共同债务,则主要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所产生的债务。在判断债务或财产的归属时,关键在于其形成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认可,以及这些财产或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举例来说,如果一方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这笔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否则这笔债务将被视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至于财产方面,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拥有的财产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而在婚后获得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的约定),一般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置上,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
夫妻合意之债多为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所需,如购房及日常开销。个人债务则不同:一方擅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双方约定某债由一方承担;或一方因违法、侵权等行为产生的债务,均属个人债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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