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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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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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责任主体是多元化的,包括医疗设施制造商、医护人员和医院管理层。如果医疗机构因为管理不善或者医疗设备存在缺陷,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该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医护人员如果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失误,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一、医疗纠纷过错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责任主体并非总是特定的实体主体。相反,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责任主体可能会涉及到医疗设施设备制造及提供方、医护工作者以及医院管理部门等等。假设存在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例如管理疏漏或者设施设备质量问题导致了患者的人身伤害,那么医疗机构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倘若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失误而对患者造成了损害,他们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

我们务必严格遵循我国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诊疗护理规范与标准,坚守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认真改进服务态度,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从而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

所有医务工作人员拥有崇高的职业道德,乃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前提,也是衡量其个人作为医疗从业者的基本标准之一。

因此,医院应当致力于培养医务工作人员爱岗倡导“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积极推进深切人心的“以病人为中心”的优秀服务活动,坚持文明行医。

医疗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质量管理,严格防范潜在的漏洞,这才是彻底杜绝医疗纠纷的根本手段。

为了提升医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降低医疗纠纷的出现频率,医疗机构需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稳妥控制可能影响到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

病历以及各类医疗文书的编写质量应当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强化其管理工作。

病历不仅是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以及疗效的原始记载,还是医学生物学研究的不可或缺的原始资料,同时更是判定医务人员医疗行为是否恰当的合法凭证之一。

若发生医疗纠纷,病历将无可争议地成为评定医疗机构及相应医务人员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另外,除了医疗方面的安全问题之外,其他诸如交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必须全力减少由非医疗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医疗纠纷的官司,律师该给多少钱

对于医疗纠纷相关事例的法律代理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往往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事例的复杂性、涉及争议的金额规模以及律所选择的律师本人的丰富经验及良好声誉等等。一般的情况下,基于此类因素的考量,律师费用的收取方式可能会采取按件计费、按照涉诉标的额度的比例或根据针对具体时间的计费等多种形式。其中,按件计费的方式主要适用于案情较为简单明了的事例,其对应的律师费用可能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浮动;而按照涉诉标的额度的比例计费,其常规的比例范围大约在5%-10%之间;至于根据具体时间计费的方式,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可能在几百元至上千元之间。在实际确定律师费用之前,我们强烈建议您与选定的律师进行深入且全面的沟通,以便对其收费标准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有更为清晰的理解。此外,您还可以通过咨询多家律所并对其报价进行综合比较,从而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过于低廉的收费可能暗示着服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过高的收费则可能给您带来额外的经济压力。

医疗事故纠纷中,责任主体多元,涵盖医疗设施制造商、医护人员及医院管理层。医疗机构若因管理不善或设备缺陷致患者受损,需担责。医护人员诊疗失误亦需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每一环节责任明确,保障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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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犯了医疗事故罪,现在已经被起诉到法院去了,医疗事故罪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吗?
[律师回复] <br/>一、医疗事故罪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吗<br/>是的。<br/>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谁<br/>医疗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br/>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br/>医疗事故罪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 对于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所以,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br/>三、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br/>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br/>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br/>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 “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br/>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br/>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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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
10w+浏览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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