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包括几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状况:即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之需求而负担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其后得到夫妻一方认可等代表共同意愿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部分债务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在配偶关系持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直到离婚或者其中一方离世为止。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夫妻两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
另二种则是由配偶中的一人或全体进行共同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而夫妻关系既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构成了共同共有财物。
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连带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所带来的责任主要在于其对外部的影响,即夫妻俩对共同债务应负有整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这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进行严谨评估的问题。所谓“重复诉讼”,通常特指在某项判决已经生效之后,依旧就同样的争端提出上诉的情况。而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是否属于此类情形,关键在于比较前后两次诉讼所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诉讼标的物以及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完全一致。若前后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均为同一方,且争议的债务及其所衍生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持不变,同时诉讼请求亦保持一致或实质性相似,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重复诉讼。然而,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这些新证据足以改变对债务性质以及承担方式的原有认知,或者前次诉讼并未充分涵盖本次纠纷的核心要素,那么一般情况下不应将其判定为重复诉讼。总而言之,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起事例。
夫妻共同债务涵盖:家庭日常所需负债、双方共签或一方事后认可体现共同意愿的债务,及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负的债。超出日常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的债务,亦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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