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在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您所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如下:事故责任认定证书,用以明晰各类当事人的责任归属;与医疗费用相关的各种费用凭证,其中包括就诊病历记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及详细列出各项诊治费用的清单等;关于误工损失的证明文件,例如由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误工时间和相应的薪资收入减少数额的正式证明文件;若涉及到人体残疾状况的诉请,还需提交相关的伤残评定报告;关于护理费用支付事项的相关凭证;交通费用的相关票据;以及车辆维修费用的发票以及定损单据等等。以上所述的所有资料都将对您的诉讼请求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在处理交通事故相关案件之诉讼程序中,诉讼时效起算是以当事人实际知晓或应当知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依据我国民诉法的明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权利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持续时间为三年。
但若遇其他特殊法律状况,则需按照该等特殊法律的具体要求执行。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情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利遭到损害并了解到了责任方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交通事故诉讼主体怎么判
在交通事故纠纷事例的诉讼过程中,对诉讼主体的确立需要全方位地考量各种复杂的因素。首先,作为直接控制并启动车辆的当事人,肇事司机显然应当占据重要位置,因为正是它们的不当操作直接触发了事故的发生。倘若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与人驾驶者并非同一人,并且车辆所有者对事故的发生有明确的过失责任,例如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出租或者出售该车辆等等,那么,这位车主也就极有可能成为诉讼程序中的共同被告。进一步而言,如果肇事车辆已经购买了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护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应的保险公司也将被纳入到诉讼程序之中,成为被告的一员。最后,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职务行为所引发,举例来说,如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不慎造成交通事故,那么他们所属的用人单位也有可能被牵涉其中,成为诉讼程序中的共同被告。总的来说,确定诉讼主体的具体身份,必须依据每一起事故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精确的判断。
交通事故诉讼需备资料:事故责任书明确责任,医疗凭证含病历、诊断书、费用清单;误工损失需单位证明时间、薪资减损;残疾诉请附伤残评定报告;护理、交通费用凭据;车辆维修发票及定损单。齐全资料有力支撑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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