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另一方欠债还能找另一方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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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解体后,债主向原配偶追债,得视债务性质而定。要是债务源于婚内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双方都同意,就算离了婚,原配偶可能也要一起还。反过来,要是债务是因为个人非法行为,或者对方不知道,而且双方以前就约定好了是个人债务,那原配偶就不用背这个锅了。关键就在这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后另一方欠债还能找另一方还吗

一、夫妻离婚后另一方欠债还能找另一方还吗

在婚姻关系解体之后,债主能否向原配偶提出偿付请求,需依据相关事实加以精密分析与判断。

举个例子来说,倘若这笔债务乃是在离异之前已经诞生,且用于了夫妻共有的生活开支、共同的企业运营或基于夫妇双方共同的意志决策,那么即便婚姻关系告终,原配偶仍然可能负有不可推卸的偿还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证实这笔债务实际上属于负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状况下,由于个人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行为而产生,或者双方曾明确约定将其视为个人债务,那么原配偶便无须承担此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后协议离婚还能要回房产吗

尊我想要请教一个关于夫妻离婚之后,协议离婚是否能够要回房产的问题你们的理解是什么?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夫妻无法通过普通途径申请拿回已经分配好的房产。这项离婚协议需要对财产以及子女抚养事宜作出明确处置和安排,并且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在此之前决定离婚的夫妇中有人对于财产分割条款产生了不满情绪并要求改变或者撤销这一协议的话,他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寻求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七十条规定来看,此类情况属于法院应该受理并进行审理的范围。但是,如果经相关调查后并没有发现有任何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存在于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期间内,那么这类诉讼请求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以维护既有法律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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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离婚两个孩子法院怎么判

在面临夫妇离婚这一重大事件之时,关于对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公正判决,法院通常会在诸多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与衡量。首先,法院会重点关注孩子的年龄,对于不满两周岁者,法院一般倾向于将其抚养权判给母亲;而当孩子成长至八周岁及以上后,则会充分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其次,法院还会严谨评估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各种条件,其中涉及到许多环节,例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居所、教育水平、品德素质等等。如果父母双方在这些方面的条件大体相当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如果某一方存在着明显的、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比如不良习惯、严重疾病等,那么这很可能会对他/她争取抚养权产生负面影响。总而言之,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始终秉持着保护孩子最大权益的原则。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根据每个事例的实际情况及其相关证据来进行精确判断。

婚姻解体后,债主向原配偶求偿需视债务性质而定。若债务源于婚内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识,即便离婚,原配偶仍可能需共同偿还。反之,若债务因个人非法行为或在对方不知情下产生,且双方曾约定为个人债务,原配偶则无需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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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要还吗
在婚姻存续期内,关于夫妻一方借贷行为另一方是否需要负有偿债义务,这取决于多个因素。若该借款行为主要用于婚姻日常生活开支或共同生产运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双方明确的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通常应共同承担偿债责任。然而,若是一方借款用于个人消费领域如旅游度假、高档商品购买等,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并未从借款中获得任何利益,则此类债务可能被视作个人性质的债务,对应的偿还责任不应由另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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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担连带债务,另一方有权向夫妻追偿吗
[律师回复] 案情: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 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 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 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 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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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需要另一方偿还,得看债务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双方一起经营的,那另一方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不过,如果债务是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而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同时债权人也不能证明这笔债务跟共同生活有关,或者债务不是双方共同的意愿,那另一方就不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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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钱要另一方还吗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一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另一方也需要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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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应先明确一方欠债的性质,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应由欠债一方个人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br/>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br/>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br/>比如,一方因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 <br/>再有,下列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欠债的一方个人承担:<br/>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r/>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br/>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br/>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br/>(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r/>(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br/>(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br/>(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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