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由谁批准
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做出裁定与执行。
当公安机关认定某名被拘留人员具有值得逮捕的理由时,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涉及多起犯罪行为等,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多久执行
司法拘留,一般都会于公安部门作出决断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实行。当公安部门察觉到这些犯罪嫌疑人达到了被给予刑拘这一法律程序的前提条件时,便会马上办理相应当有的相关法律手续并且展开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的有效期常常设定为三天,但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以及批准的话则可以将拘留期延长1至4天之久。然而对那些活动范围广、曾犯多起罪行或与他人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来说,拘留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最多30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司法拘留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手段,而并非最终的惩罚结果。在拘留期间,公安部门会持续调查事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他们将会及时释放嫌疑人。
刑事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裁定执行。公安认为被拘留者有逮捕理由,一般三日内申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四天。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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