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没有取保候审吗
当检察院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取保候审手续的办理。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检察院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个人状况,慎重考虑是否采纳这一措施。
例如,若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且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
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情况,均有可能成为检察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没有让签认罪认罚说明什么
如实陈述案情及违纪事实、口头承认等都可能被视为无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这也证明了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之下,确实存在无需签署该文书的情形。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向调查机关表示其自发且自愿地认同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样可以理解为他/她并未签署类似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书面文件的原因,其背后的含义是对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结果已经有足够的认知与接受态度。
更为详细的说,当犯罪嫌疑人公开表示愿意认同案情指控,并能自觉遵守法院的法律判决以及相关程序执行的具体方案时,那么应尽可能保证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前提下,由其亲自签署相关认罪认罚具结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检察机关肩负着至关重要的举证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向司法部门提交了起诉书,但其所累积的证据不充分,以至于无法认定被告确实有罪,法院便有可能做出无罪裁决。证据作为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尚且不足以证实被告有罪时,若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事例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这一证明标准,那么法院理应依法判定被告无罪。然而,法院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会对证据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与评估,其中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以及真实性等方面。若检察机关在提出起诉之后,发现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他们亦有权申请撤销起诉。总而言之,证据的充足程度将直接决定事例的判决结果。
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在适宜情况下办理取保候审。此程序视案情、嫌疑人及被告状况而定,体现审慎原则。轻微罪行、可能轻判或存在健康严重问题等,均为考量因素,旨在平衡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