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罪主观客观规定有哪些
该罪名在主观层面上则显露出故意色彩的犯罪意图,一般情况下均以追求自我霸权、打击报复他人等非正义目的为主导,公开无视国家法律制裁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尊严。
而其犯罪的主观动机往往并非源自于某一种个人间的利益摩擦,亦或是仅为获取某些物质财富而为之。
从客观角度来看,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纠集众多人员结成团伙进行斗殴的行为。
所谓的“聚众”,通常是指参与人数众多,最少不得低于三人;
至于“斗殴”,主要是指通过暴力手段互相搏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
聚众斗殴犯罪与故意伤害犯罪在其所侵犯的客体方面存在鲜明差异。普通的斗殴行为仅限于侵犯单一或者少数被害者的人身健康权利以及生命权利之范畴,依据法定标准,我们将其归类为故意伤害罪进行惩处。然而,当这种行为发生在聚众环境之下时,它的危害性便不仅涉及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权,同时也对社会的公共秩序产生了严重侵害。因此,国家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特别规范,即将其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以示惩罚。关于轻伤的定义,主要是指因受到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各类外部因素的直接影响,导致人体内部机构或器官的结构完整度遭受一定程度破坏,甚至部分功能受限,但未能达到重伤等级的轻伤程度。在进行损伤鉴定时,需要对外部因素对于人体所造成的原发性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后遗症等综合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评估。任何个人均不得故意非法实施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万一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益遭受轻伤及以上程度的损害,若受害方以故意伤害罪名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极有可能面临法院的严厉制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劳动仲裁被告方缺席怎么判
在此劳资争议解决程序中,当被申诉人未能出席听证之时,仲裁机构往往需视情形据投诉方(即上诉一方)提交之证据与陈述展开调查与裁定。然而,仲裁庭仍然会严格审慎地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事例相关性的程度。倘若投诉方所呈交的证据充足且具有说服力,足以明确证实其诉求,则裁决结果极有可能倾向于支持投诉方的请求。然而,若投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足或者瑕疵,即使被申诉人未出席听证,仲裁庭亦不会轻易做出对投诉方有利的裁决。这是因为仲裁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总而言之,被申诉人未能出席听证并不意味着必然会产生对其不利的裁决结果,关键因素仍然取决于证据的充分性及其有效性。
该罪名表现为故意犯罪,以追求霸权、报复等非正义目的,公然违抗法律和道德。犯罪动机多样,不单为利益或物质。客观上,犯罪常以纠集三人以上的团伙斗殴形式出现,斗殴即指暴力搏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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