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当我们发现在购置房产过程中,开发商出现了逾期交房的违法行为时,作为购房者的我们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来说,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购房者接收房屋,或者在通知购房者收房时,所提供的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又或者是开发商在通知购房者收房时,购房者认为该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因此拒绝接受房屋钥匙,同时还要求开发商对其因逾期交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等情况下,我们都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延期交房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出现逾期交付新房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负有违约金赔偿之责。
若合约内已经明确规定违约金额度,违约方需严格按此履行;
而如果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则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至于涉及到违约金的约定低于所造成损失的情况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听任当事人请求上调;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甚至远超于实际损失时,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适当下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延期交房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延期交房是否构成典型性违约的问题,需要深入评估众多复杂的因素后方可作出准确的判断。所谓“根本”违约,即违约方的不当行径已经导致了合同所设定的基本目标无法得以实现。在大多数情况下,选择延期交房的期间长短是一个至关紧要的参考因素。当延期交付的时间相对短暂,并没有给购房者的日常居住需求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时,这种情况可能并不被视为典型性违约。然而,如果延期交付的时间过于漫长,严重干扰了购房者的生活计划,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开发商已经明确表态无法按期交房等等,那么这样的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典型性违约。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关注购房合同中对于交房日期、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具体规定等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典型性违约,他们应当积极地搜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文本、通知函件、沟通记录等等,以备将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买者在发现开发公司延期交房时,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开发商未履行通知交付房屋义务或在承诺期限内无法达到交付标准,或发出入住通知时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购买者可拒绝领取钥匙并追究开发商的延期交房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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