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诈骗犯罪人而言,在刑罚判决后积极履行退赃义务有望获得适当减轻刑罚的机会。
这一点主要源于退赃能够充分体现出罪犯本人对于自身罪行的深刻悔悟与反省,并有助于降低其犯罪行为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退赃往往会被视作一种具有减轻刑罚效果的重要情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良好的悔过表现,或者具备立功表现的,均可申请减刑;
而若存在以下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表现,则应给予更进一步的减刑待遇: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狱内狱外举报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因此,退赃行为可以作为衡量罪犯是否真心悔过的重要参考因素,进而为其争取到减刑的可能性。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实现减刑以及减刑的具体幅度,还需结合案件整体情况,由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诈骗犯如积极退赃,可能获刑罚减轻,体现悔悟,降低社会风险。依《刑法》,服刑期间良好表现或立功可减刑,重大立功如阻止犯罪、举报属实等更可大幅减刑。退赃是悔过参考,减刑需法院综合裁决。
二、诈骗判刑后受害人如何追回钱
在诈骗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那么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安部门依法追回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的财务或通过法律程序请求让其赔偿给受害者。
在此过程中,如果认为必要,受害者还可发起民事诉讼以请求退还被骗取的财产。
对于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之财物,应依法采取追缴措施;
同时,对于被害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尽快做出返还决定。
此外,对于违禁物品以及用于犯罪行为的个人财物,也要进行严格没收。
所有没收的财物与罚款,必须全数上缴至国家金库,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挪用或自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诈骗判刑后可取保候审幺
通常情况下,在诈骗事例经过审判宣判之后,便无需再考虑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宜。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在司法进程中对于尚未定罪量刑的涉案人员以及被告人临时设定的一种强制性约束手段。然而,一旦事例进入到审判环节,并经法院作出明确的裁决,这便意味着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业已宣告终结,且具备了确定性的判决结果。若当事人对此判决持有异议,可依法通过上诉等法律途径寻求改判,但在此阶段,取保候审的制度将不再适用于此类情况。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在服刑期间出现特殊状况,如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进行保外就医等,则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然而,这种情况与取保候审在本质属性及适用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
诈骗犯如积极退赃,可能获刑罚减轻,体现悔悟,降低社会风险。依《刑法》,服刑期间良好表现或立功可减刑,重大立功如阻止犯罪、举报属实等更可大幅减刑。退赃是悔过参考,减刑需法院综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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