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侵占罪的治疗方式有严格规定:仅当被害人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才会予以审理。
这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自诉案件类型,通常情况下,并不属于公安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
具体来说:
1.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予以审理的案件。
若被害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没有陈述事实真相,那么法律对此类案件将不予干预。
然而,如若被害人因为受到强制或威胁而无法表达意愿,那么人民检察院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均可提出诉讼请求,此类案件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并撤回之后,司法机构将不会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此之前已经启动了追诉程序,那么应当撤销案件。
关于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将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并且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具体而言:
1.首先,要有通过规范、善意且合法的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关键前提条件,也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差异的核心特征。
若非通过正当、善意且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质,那么便无法构成侵占罪。
2.其次,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绝归还给原主人的行为。
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视为自己的财物,以所有者自居,擅自进行处分、使用和收益。
其中,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抵销债务、设定抵押进行使用,但不应包括故意毁坏这类处分方式。
对于具备后者这种行为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并依法科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公安为何不立案
侵占罪作为一种法定的刑事自诉,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而是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予以审理。
在此类型的案件中,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合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将其代管的他人之财、遗失物品或掩埋物品据为己有,并依此达到一定程度,且在被要求返还时拒绝归还,从而触犯刑法构成的具体犯罪种类。
关于侵占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即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犯罪发生的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委托其管理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并达到数额较大程度且拒绝归还这类行为;
然而,从犯罪主体的角度上看,本罪不限特定人群,只要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实行者;
最后,关于犯罪心态这一点,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正处于非法占有他人交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掩埋物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法方式将这些东西占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公安没有管辖权吗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并无对侵占罪的专属管辖权。侵占罪作为一种需要当事人主动举证、阐述事实以启动司法程序的告发制犯罪类型,被害者需亲自行使诉权,向法院提出申述。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害者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行使告知权利时,人民检察院及被害者的近亲属亦可代为提出控诉。告发制的实施,意味着被害者必须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详细描述事例事实,从而启动司法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被害者未能主动告知,则法院将不会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正是侵占罪在管辖权方面与其他大多数犯罪类型所表现出的显著差异所在。
侵占罪治疗需被害人起诉,属刑事自诉案,非公安管辖。需被害人自愿诉求,否则法律不干预。被害人无法表达时,检察院及近亲属可代诉。撤诉后,不再追究刑责,已追诉则撤销案件。侵占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拒归还。需合法手段持有,非法占为己有并拒绝归还,但不包括故意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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