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高速公路撞死人有没有责任
高速公路撞击致人死亡是否需承担责任
当机动车辆在全封闭式的高速公路上稳定运行时,若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审视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过失情况。在这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双方应如何划定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呢?通常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处理:
(1)倘若行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闯入高速公路的管制区域,进而引发交通事故,那么,必须由行走人行人为主要或者是完全的责任方;
(2)同时,也不能排除行人因为机动车出现故障或者出于其他合理的原因而不得不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行走的情况。
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机动车因违法交通法规或者未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行人受到伤害甚至因此丧生的话,那么,就应该由机动车负起主要或者是完全的责任。因此,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是否存在过失以及他们是否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有个清晰的认识,以此来公正地划分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二、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意外碰撞护栏时采取的保护措施有什么
当行驶中的汽车不慎撞上高速公路的防护栅栏时,无论驾驶员立即实行果断的刹车措施,或者向与撞击相反的方向大幅度急转驾驶盘;
亦或是快速转向至碰撞所在的那一侧,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车辆严重失控,进而引发诸如连续碰撞防护栅栏、车体倾覆、乃至越过防护栅栏的严重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三、在高速公路买东西怎么判
针对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购物这样的行为,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详细的分析。若在符合法定要求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合法经营场所购买商品,那么这就是纯粹的消费行为,并不需要考虑是否涉及到法律判断的问题。然而,若是出现在高速公路上未曾设定的区域,例如应急通道、行车道等地方违规停车并进行买卖交易,那么就有可能触及到众多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被视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可能会面临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如果因为违规买卖而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话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总的来说,关键之处在于购买行为所发生的地点以及方式是否合法且符合规定。
高速公路撞人致死,谁担责?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行人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若因机动车违法或未履行安全义务导致行人伤亡,机动车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司法实践中,需明确双方过失及违法情况,公正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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