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的具体区别
关于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名字上看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其次,在具体信息内容方面亦有所区别;
此外,作为证书发放单位,两者的主管部门也存在差异。具体如下所述:
首要的、显眼的区别在于名字。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两个名词相较之下,名称中体现出了极大的不同。此处我们需明确,房产证的正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而不动产权证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字面含义便可直观地感受到这两种证件内涵实质性的差别。
其次,从信息含量来看,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之间的显著差异表达在了内容的分布上。房产证较为详细地排列了该证的持有者,共享权益情况,房屋所在地点,注册登记时间,房屋基本属性、计划使用用途以及最新状况,同时也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所有细节。
然而,不动产权证在上述基础上则加入了镭射鉴别区域,不动产单元号码,有效期限等新的信息项目,丰富内容层次更加详尽。
再者,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类证书并非由同一个组织进行发放,因而其各自的颁发主管单位也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在房产证上印刻着的印章通常是由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但是,不动产权证却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正式认定,并统一负责协调物权登记相关事务的专门部门颁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二、不动产权证能加名字吗
1.对于不动产而言,增加姓名的操作可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在完成姓名添加之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将作为彼此平等的共有方,依据人数进行分割,每人均等享有对该处房产的所有权;
而另一种则是按照份额进行共有,即在添加完姓名之后,房产证上的各人所拥有的房地产份额具体为多少。
换言之,即是指他们各自在该处房产中所占比例为多少。
2.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通常要求当事人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共同部分财产协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各项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以期能够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最终实现获取双方均名列其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三、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法院怎么判
在司法判案进程中,假如不动产权证书以“单独享有”来进行登记所蕴含的意义,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不动产权的获取途径以及整个过程,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威胁手段或者其他违法情况。倘若不动产权的获得是合法的,并且没有任何反面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共有关系,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已经登记的“单独享有”这一状态。然而,如果存在诸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即使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了单独享有,另一方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该不动产具有贡献或者存在共同购买的意愿,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将其判定为共同财产并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总而言之,法院在做出裁决时,绝不仅仅只是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来作出判断,而是会全方位地审查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法律事实。
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名称、信息内容和颁发单位上。房产证详细记录房屋信息,由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或政府颁发;而不动产权证增加了镭射鉴别、单元号码等内容,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部门颁发,具有更全面、官方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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