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股东欠钱,法院能冻结公司的账户吗
依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各股东仅仅因对外负债而引发经济纠纷的情形下,债权人并无权利请求并冻结公司帐户以保障其权益。
然而在若该股东未能依照法院判定的义务积极履行时,债权人此时便有权通过向裁判法庭提交相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具有权限依法对被执行人物品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调查其存款状况、债券持有的种类和数目、股票市场投资状况以及各类基金份额持有情况等等。更进一步地,法院拥有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查封、冻结、扣留、变价处理等多种方式来确保债权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首先,关于股权转让的场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指出,无论是有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行为,都必须在经过批准并具有合法资质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这意味着,股东在做出股份转让决策时,必须遵守这个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其次,对于发起人的投资限制,法律也做了详细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从公司正式成立的那一天算起,在第一年之内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还有就是对公司高管的职责权限进行规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条例,所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士,必须向公司如实报告他们所持有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状况;
如果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股份转让行为,则他们每年可以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
同样地,如果本公司的股票已经开始在市场上公开流通交易,那么他们在一年内是不能转让持有的部分的。
更为具体而言,这些人士在离开现任职位之后的半年左右时间里,也是不能转让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这样严格的规定,旨在防范某些公司高层可能会通过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到公司的机密内部信息,进而进行不公正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侵害到那些非董事、监事或经理等职位的普通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大股东必须以其所持有之股份为上限,对该公司负有一定的商业责任与使命。
股东的主要职责及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出资责任,这意味着每位股东都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全额支付并缴付其按照约定所承诺的出资额度;其次是遵守章程责任,即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规定;最后是禁止滥用股东权利之责,该项责任的含义在于:股东应确保自身权利的行使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且不能将这种权力用于伤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合法行为,他们可能会因此对公司的债务额外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故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那么他们也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是当他们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时,就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的个人债务不能导致公司账户被冻结。但如果股东未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有权力调查并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且包括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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