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离婚协议财产没分割还可以重新要求分割吗?
已签署离婚协议但未分割财产,是否可以重新主张分割?
在夫妻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离婚无疑是解决问题最为有效且痛苦最小的途径。
然而,在离婚过程中总难免出现一些细节性的问题需要处理,例如,离婚之时并未涉及到的夫妻共有些许资产等,这类财产到底能否再次分配呢?
即便已经结束了婚姻生活,但如果其中一方在离婚之后发现另一方曾藏匿、转播、出售、毁坏或挥霍过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他们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针对这类未能在离婚过程中得到妥善分配的夫妻共有财产展开进一步的分割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签了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离婚协议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被撤销的。尽管签署过离婚协议的男女双方如未前往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他们在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实有可能取消这个打算。但是一旦他们完成了离婚登记的流程,他们的离婚协议也会由民政局进行备案保管,这也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这个离婚协议不能再被撤销。不过,当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部分,若发现存在欺诈或压迫的情况,那么当事人便可以提出解除该部分的法律效力。协议离婚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男女双方要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并把这些意愿以书面的方式呈现出来,形成离婚协议;其次,男女双方需亲自前往当地民政局进行登记申请;最后,在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撤回申请,且经过民政局调查确认是出于自愿离婚的,才会颁发离婚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
三、签了离婚协议还有冷静期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过双方签字同意的离婚协议生效之后,还需履行冷静期这一法律程序。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初衷在于防止因情绪激动或一时冲动而做出的草率决定,从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当夫妻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共识并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自该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如有任意一方对离婚事宜产生反悔,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若超过上述期限,则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即便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完成上述法定程序之前,婚姻关系仍然处于存续状态。
离婚是解决夫妻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有效途径。但离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未处理的共有财产。对于这类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当处理行为(如藏匿、转播、出售、毁坏或挥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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