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挪用公款行为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的行为
1、关于挪用公款这一犯罪行为,它主要指的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故意滥用职权,将公共财产挪为私有,用于非法活动或是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并且这些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
第二,国家公务员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并且将其用于盈利性活动;
第三,国家公务员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2、对于挪用公款后将款项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投资方式所获得的利息和收益等违法所得,并不应该计入到挪用公款的总额之中。具体来说,如果存在多次挪用公款而未能及时偿还的情况,那么每次挪用的公款金额都应当累积计算。此外,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在
最后一次挪用之后,用之前挪用的公款去偿还之前的欠款,那么此时挪用公款的金额就应当按照案发时尚未偿还的金额来确定。
3、在挪用公款的案件中,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的金额巨大,或者虽然金额没有达到巨大的程度,但是挪用公款的手段极其恶劣;多次挪用公款;由于挪用公款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了严重的损失等情况。另外,即使挪用公款的金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是如果给国家或集体带来了政治上、经济上的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同样可以按照“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职位犯罪中的挪用资金罪,又被称之为“公司及企业管理条例”中的违纪行为之一,旨在禁止公司、企业或其他性质相似组织的从业者,通过利用职务的方便和权力,将其所在单位所拥有的资金转移至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而且这种行为涉及到的金额必须达到相当程度的大额,超过了三个月却未能归还给单位,或者虽然在三个月之内,但是金额足以支持一般的盈利活动,或甚至进行了非法活动的情况。《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什么是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的员工,利用他们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优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其借予他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未经合法的批准或授权,私自挪用了单位的资金。举例来说,将单位的资金挪用至个人的商业运营活动、奢侈品购买、个人债务偿还等等方面;或者将资金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体使用。挪用资金的金额大小、挪用的时长以及挪用之后的用途等因素,都将直接影响到对这一行为的性质认定及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挪用资金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超过花期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金额较大且用于盈利性活动,抑或是涉及到了非法活动,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值得着重指出的是,在地域差异较大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与衡量方式。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职权,将公共财产挪为私有,用于非法活动或谋取私利。判断挪用公款的行为包括: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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