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是否需要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这是必需的程序。在实践中,如果需要改变子女的抚养状况,应该另外发起诉讼程序进行解决。例如,在离婚之后,倘若一方当事人希望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当子女成长到具备辨别事物能力之时,自主表达其意愿与另一方共同生活,那么这些事项都应该单独提起诉讼。原因在于,离婚后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并不涉及原有的离婚案件,也并非对原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或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由于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时未曾预见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此类问题理应作为新的案件另行提起诉讼。
此外,若符合特定的法定事由,则应予以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而言,就是上述所提到的四种情形,只要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就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变更抚养权要哪些证据
关于变更抚养权所要求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倘若对方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或残疾,则须由医疗和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作为支持性证据;2.通过询问对方当事人的邻居、朋友等,获取其长期存在不良生活习惯或是未能充分履行抚养责任、施行对子女的虐待等行为的证据;3.若发现受诉方频繁更换居住地点,相应地,可以向该方租赁住房的所有者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具体状况;4.若发现对方负债累累且难以支付抚养费用,则应当向其债权人寻求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清晰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资料;5.在被告经济状况不佳并且相较之下更不适合继续承担养育孩子责任时,有必要前往被告的工作单位进行调查,请求败诉一方的雇主出具能够反映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的相关文件作为支持性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变更抚养权多长时间立案判决
关于变更抚养权争议事例的立案及其判决时间,其稳定性常常会被诸多客观因素所影响,包括特定的事例情境以及法院的工作负荷与效率等。一般而言,法院将在收到原告递交的诉状之日起计算七天之内,做出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受理。自事例正式立上案号的那一刻起至最终的裁判宣告之前,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例,预期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审判过程;而对于选用普通程序的事例,通常都能保证在六个月以内完成所有的审判环节。然而,若事例情况复杂且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间,那么这个时间进度预期就有可能要相应地延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影响判决时间的因素繁多,例如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的充分性、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法院本身的事例受理量等等。无可辩驳的是,无法给出一种绝对确切、齐整划一的时间预估,究竟何时才能尘埃落定,仍需依据各个受理法院的具体工作状况来确定。
变更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需重新提起诉讼。离婚后,如子女抚养状况需改变,应单独起诉解决。这涉及新情况而非原案件纠正。若符合法定事由,如子女希望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法院应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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