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复核程序是自动启动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自动启动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执行死刑前,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并不依赖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这一环节,亦或是由当事人发起刑事自诉或上诉,实际上,一旦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完完整整的庭审,抑或是在一审结束之后,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或抗诉期限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时,那么依照法律法规,该案件即刻依法自动移送至上级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后提交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复核程序具体流程是什么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详细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我们要了解到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了某起案件的死刑处罚,并且被告方并未提出上诉请求的情况下,这个审判结果需要先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然后再上报给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接下来,进入到复核审理阶段,即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由三位具有丰富经验的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最后,根据复核之后的不同情况,会有几种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
而死刑复核程序的主要使命,就是为了确保由有权限进行复核工作的人民法院,能够对下级人民法院提交上来的死刑判决及裁定,从事实认定和法条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充分且详细的审核,从而依据法律规定给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最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能否会见
在死刑复核程序实施过程中,辩护律师享有与被指控人会面的权益。这是死刑事例中的关键性环节,其意义非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流程期间,律师拥有向法庭阐述观点和建议的权利。当律师申请会见被告人时,审判机关有责任于工作场所接纳律师的意见,并依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需要面对面地听取律师的陈述。若决定采取面对面方式,则应允许律师与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值得强调的是,死刑复核程序严谨而审慎,律师在此期间的会见、调查等行为亦须遵守法律所设定的程序及规范。
在执行死刑前,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无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也无需当事人发起刑事自诉或上诉。一旦二审法院完成庭审,或一审结束后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限或抗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案件将自动移送至上级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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