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逮捕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在逮捕期限方面,从当月某日起至次月同日止,共持续一个月时间。若仅剩半个月未满,则按照实际天数以15天为基准进行计算。而在测算月度从何时开始的问题上,设定方法如下:若期限起算日期为本月的最后一天,则应将其视为关键参考点,并据此从该日起直至次月最后一天为止,定义为一整个月份的自然时长。若次月同日并不存在于历法之中,那么在实际测算中,便需从当月某日起,一直延续到次月的最后一天,方可视为一个完整的月度周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二、取保候审一年到期按哪天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关于取保候审期限满一年后实际生效日期的计算方法,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在此期限内不包括时间开始之前与结束之后的时段;
换言之,就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来说,取保当天并非正式起始日,而是要在次日才将其作为起点进行计算。
通常来讲,这个起始日期是从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签署取保候审文书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每日精确计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法中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法律对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所设定的有效时间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同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各不相同:针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自犯罪之日起经过五年后便不再予以追究,而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法律则将追诉时效设定为十年;进一步而言,针对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法律同样设立了十五年追诉时效的期限,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在二十年内予以追诉,若二十年后仍需追责,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事例之后,犯罪者为了逃避侦查或审判而选择逃离现场的,其追诉时效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此外,如果被害人能够在追诉时效之内提出控告,那么无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有必要对此进行立案侦查,此时追诉时效也不应该成为阻碍因素。
刑法规定,逮捕期限从当月某日起算,至次月同日止,为一个月。若不足半个月,按实际天数以15天为基准计算。若期限起算为本月最后一天,则次月最后一天为止视为一个自然月;若次月同日不存在,则从当月某日起算至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自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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