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证是爷爷的名字会怎样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的是爷爷的姓名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在法律规定中,宅基地并不具有可供继承的特性,然而,它却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法获得。
首先,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结构属于逝去的所有权人的私人财物,且所有的继承人都拥有相应的法定权益。
其次,若死者为本地农村户籍持有者,其本人将仍具备对该块宅基地持续享有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怎么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即民众在所属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并享受居住使用权的一项财产权益,但并不包括其所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法院所有的土地搭建住宅及附带设施。
宅基地的获得、行使和转让均应遵循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国定。
如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宅基地消亡,使用权也会随之消失。
在此情况下,相应的村民将会得到新的宅基地分配。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若发生转让或消亡,都需要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宅基地使用权到期不交房怎么办
首先,我们需要澄清一个关键点,即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并不存在所谓的“到期”之说。如果您所提及的问题确实涉及到宅基地之上房屋建设的某些约定事项,假如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未能完成交房,那么这个情况可能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首先审阅和研究你们双方签署的购房或建筑合同,以便准确了解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以及可能出现违反合同时的对应处理方式及其经济补偿措施。您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寻求解决之道,请求对方尽早兑现交房承诺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倘若经过反复沟通仍未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那么您可以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文本、支付款项的相关收据、曾经进行过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详细记录等等,然后前往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假如经过上述努力之后,调解也未能成为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那么您享有权利将争议提交给具备管辖资格的人民法院,采取法律手段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爷爷姓名,法律上,宅基地不可继承,但可通过特定程序获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逝者的私产,所有继承人均有法定权益。若逝者为本地农村户籍,其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证书登记爷爷姓名,表示爷爷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影响继承人对房屋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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