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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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当得利纠纷之管辖权如何精准确定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权限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处理。然而,对于涉及到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则需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在这方面,它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案件通常会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
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一、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管辖权如何予以明确界定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的审判权归属问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原则上应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权的规则。

然而,唯独涉及不动产权益处置的相关案件,方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在管辖权确定方面并无二致,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均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不当得利纠纷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常常能听到的那个"不当得利纠纷",说的其实就是那种因为没有任何理由就想占便宜,结果让别人吃了亏引起的矛盾。

当人家没有依据地得到了什么好处,而且这个好果子让别的人大失血,那么那些受害者就可以要求占有者把好处还回来。

这种行为被叫做"不当得利",要符合四个条件才行:

1、一方从中获益,不管是财务上实际涨上去了,还是情况明明应该坏掉但是没坏掉。

前者就是财产积极增加,后者叫财产消极增加。

2、另一方面则是吃了亏。

3、获益和吃亏之间肯定有直接的联系。

也就是说,承受的损失必须是有用受益的人才造成的。

受害人和收益者的损失和royalty不需要完全相等,也就是说,这只影响到责任人归还的数额,不涉及他们拿到钱的形式。

4、获益的理由在法律上看起来是站不住脚的。

具体讲就是,当你想判断某个行为是不是"不当得利",你就要完全按照合法性的标准去衡量。《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乃为独立之诉讼事由。在民事审判领域,诉讼事由主要用以区别不同事例之性质与类别。所谓不当得利,即无法律依据获取不当收益,并对他方造成损失之行为。此种情况往往涉及诸多实际状况,例如,当事人因误解向对方支付款项,又如,当事人由于错误观念将财物给予他方等等。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关键在于所获利益是否具有法定依据。法院需依据双方提交之证据,进行深入审查以确认所得利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若经查证,所得利益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管辖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权益处置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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