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伤害罪,在法律体系中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类别之列的犯罪。从其客观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体现为实施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这种对他人身体的侵害行为须是未经允许或授权进行的。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人重伤,则需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者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导致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此罪;
其次,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再次,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有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者、承包商或者乘客等指使肇事者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进而导致受害者由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最终不幸身亡的情况,此类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处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共同意识达成的故意犯罪行为。
他们的行为目标相同,相互关联,相互协作,并与犯罪结果产生直接的因果联系。
要满足共同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首要条件便是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参与,且这些人都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外,他们还需要为之提供协助和支持的单位也应该被视为另一种类型的共犯主体。
第二个要素则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要求上,各个共犯者都必须实施了实质性的共同犯罪行为。
至于最后一步,那便是他们必须保持共同的犯罪意图,从主观角度出发,构成共同犯罪意味着参与其中的众人必须共享犯罪意图,即他们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并愿意或默许这样的结果发生。
这种“我知道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仍然示意或帮助他逃跑”的意图,说明参与者的主观恶意。
当然,对于肇事者来说,他在他人的指示和帮助下选择逃逸,这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故意伤害罪有几种
故意伤害罪主要包含以下三类情况:首先,轻度伤害该行为,它是当个人的身体部位或外貌造成损害,听力、视力或其他器官功能出现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产生中等程度伤害的损伤;其次,重度伤害意味着,使受害者的肢体残疾、毁损其形象、听力消失、视力消失、失去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伤害;最后,致使他人死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判刑并非仅仅基于伤害程度的考量,而是会将犯罪动机、手段以及是否为累犯等诸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内。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及实际事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与综合判断。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刑罚更重。犯罪主体为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须为故意,侵犯客体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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