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不予立案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相关案件后,若有以下情况出现,则可能会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首先,侦查中的涉案人员并不涉及到任何犯罪行为或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进而无需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其次,若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证明其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其可能仅需接受徒刑以下的刑罚,或者并无逮捕之必要。
再者,若犯罪事实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证据尚显不足,无法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标准。
最后,若犯罪行为构成了逮捕的法定要件,但犯罪嫌疑人却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况,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首先,就非法拘禁案的立案准则而言:
第一,若是非法拘禁行为持续了长达24个小时的时间长度;
其次,若存在三次及以上的非法拘禁行为,或者是一次性非法拘禁到了三名以上无辜之人;
再者,若是在拘禁过程中,采用了捆绑、殴打、羞辱等手段;
最后,当非法拘禁所导致的后果严重到致人残疾、丧生、精神失常,或为了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了无辜的人,那么皆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话,便可作为非法拘禁犯罪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其次,关于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中的各项要素,我们需要明确:
其一,该罪行所破坏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其二,具体来看,本罪行在客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为非法地剥夺他人的身心自由;
其三,这个犯罪行为的主体并非仅限于国家公务人员,普通民众亦有可能触犯此罪;
其四,对于主观责任的判断,本罪行在主观意识上必然是存在故意的,并且是以剥夺他人自由作为最终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没收财产怎么判
在一般的情况下,非法拘禁罪并不包含任何涉及没收财产的处罚方式。
然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刑事责任形式包括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这三种。
相比之下,没收财产则作为一种较为严格的惩罚附属性质的刑事措施,主要应用于危害到国家安全的重大罪行以及情节严重的经济犯罪等领域。
然而,若非法拘禁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可能会被判处没收财产刑罚的犯罪,例如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那么就需要根据相关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单纯的非法拘禁罪通常并不会直接导致没收财产的刑罚,而具体的刑罚裁定则需要全面考虑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1.涉案人员无犯罪或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
2.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但刑罚轻或无逮捕必要。
3.犯罪事实待查,证据不足。
4.犯罪符合逮捕要件,但嫌疑人患重病或特殊生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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