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帮信罪严重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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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就以“帮信罪”为例,这条法律着眼于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具体而言,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实体,只要其在主观意愿上已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且为其提供了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了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那么这种行为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便会被视为违法。
河南帮信罪严重吗

一、河南帮信罪严重吗

河南省有关帮信罪的犯罪严重程度如何?

在法律层面上,“帮信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单位,一旦在明知他人具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构成此项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河南帮信罪会批捕

司法机构接收由公安部门提出要进行逮捕行动的案件,并在经过严谨的审查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驳回逮捕的裁决。针对获得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应实时向检察机关通报相关执行情况。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认为某个人需要进一步逮捕,需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与批准。在特定情况下,这项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为一至四个工作日。倘若当事人明知他人正借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且以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种方式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通过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辅助手段,那么这种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法律制裁。如果相关单位涉嫌违反上述法例,则应对其处以罚金刑罚,并对其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制裁。若以上述两类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了其它犯罪行为,那么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处罚更重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河南帮信罪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河南省的司法实践中,对帮信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首先,行为人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了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其次,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例如,为三名及以上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活动协助;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等情形。然而,具体的定罪量刑仍需要结合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若您面临与此相关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得更为精准、详尽的法律建议。

河南省帮信罪的犯罪严重程度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极其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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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河南及全国范围内,此类犯罪行为将严格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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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信罪是严重的,最高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帮信罪”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实施上游犯罪行为的人使用最为常见,如果当事人收购他人银行卡,却未提供给其他犯罪行为人使用,有可能会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而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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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在河南跑黑车被抓了,因为超载了。现在不知道交警会怎么处理我,会不会坐牢啊,有没有人知道河南省治理超限超载的问题啊?
[律师回复] 关于河南省治理超限超载的问题是这样的,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3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br/>  省长 谢伏瞻<br/>  2013年7月8日<br/>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br/>第一章 总 则<br/>第一条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br/>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br/>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br/>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br/>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br/>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br/>第二章 治超职责<br/>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br/>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br/>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br/>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br/>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br/>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br/>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br/>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br/> 第三章 源头管理<br/>第十三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br/>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br/>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br/>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br/> 第十七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br/>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br/> 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br/>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br/>  <br/>(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br/>  <br/>(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br/>  <br/>(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br/>  <br/>(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br/>  <br/>(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br/>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br/>  <br/>(一)监督检查货运车辆驾驶和货物装(配)载、车辆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br/>  <br/>(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br/>  <br/>(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br/>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br/>第四章 通行管理<br/> 第二十一条 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使。<br/>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使。<br/>第二十二条 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br/>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br/>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br/>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治超检测站点设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br/>  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br/>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br/>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br/>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br/>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br/>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br/>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br/>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br/>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br/>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br/>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br/>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br/>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br/>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br/>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br/> 第二十九条 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br/>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br/>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br/> 第五章 法律责任<br/>第三十二条 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br/>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br/>第三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br/>  <br/>(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br/>  <br/>(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br/>  <br/>(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br/>  <br/>(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br/>第三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r/>  <br/>(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br/>  <br/>(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br/>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br/> 第三十六条 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br/>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br/>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br/>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br/>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br/>  <br/>(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检测秩序的;<br/>  <br/>(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br/>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br/>  <br/>(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br/>  <br/>(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br/> 第四十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br/>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br/>第四十二条 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br/>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br/>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br/>(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br/>  <br/>(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运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br/>  <br/>(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br/>  <br/>(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br/>  <br/>(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br/>  <br/>(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br/>  <br/>(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br/>  <br/>(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br/>第六章 附 则<br/>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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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帮信罪判决是否严重要看具体犯案情况。犯帮信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帮信罪量刑标准: 1、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2、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3、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4、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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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深圳龙岗上班,1号下午4:30后被异地警方(河南洛阳)带走了,说是涉嫌网络诈骗,他不属于主犯,但是他们老板不是深圳人,所以肯定没被抓到,诈骗金额不到8万,他刚分了2万块,他们里面一共有6个人,但是听龙岗协助的公安局讲抓了3个,现在已经超过了24小时,目前他的家人还没有收到任何的法律文件或是电话通知,想请问一下怎么办,这是属于什么性质?严重吗,有必要去一趟河南吗?能见到他人吗,需要请律师吗?麻烦帮忙解答,越详细越好,谢谢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期间,依法只有律师才能作为辩护人并进行会见犯罪嫌疑人。涉嫌网络诈骗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br/>(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br/>(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br/>(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br/>(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br/>(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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