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怎样辩护无罪
我们在此对被告的案件进行详细的辩护,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关键观点:
首先,被告人并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中的行为对象条件;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与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存在较大差异;
最后,我们认为从犯罪情节上分析,虽然其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但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远未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对方轻伤如何判
对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致人轻伤者,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此所指的“寻衅滋事罪”指的是那些无缘无故地挑衅、肆意地打骂、骚扰他人,或者任意地损坏、占用他人财产,又或是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冒犯性的滋事罪,通常是指那些在公众场合无缘无故地制造麻烦、引起骚动乃至打伤他人、挑拨是非、恣意妄为、作出暴力行为、毁损公物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等不当行为。我们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方法来对这种罪行做出准确的判定:首先,运用要素分析法,即细致地评判这些行为是否严格满足该罪行的所有构成要件;其次,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例如听取目击者的证词、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最后,根据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看它们是否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事例,都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针对被告案件,我们提出以下四点辩护:被告行为不符寻衅滋事罪对象与客观要求;主观意图与罪名定义差异大;虽有影响,但严重性与危害性未达刑责标准。综上,被告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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