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为符合条件而获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尽管案件已移交至检察机关处理,但仍存在再次传唤的可能性。对于那些不需采取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司法部门有权传唤其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区内特定地点,或是至其居所进行询问,然而必须向他们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未经许可,他们不能擅自离开居住所在地;
其次,当接到法院或检察院的传唤通知时,必须按时到案配合调查;
接着,不得从事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其次,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受传讯的时候,必须准时到案;
此外,还需要避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进行串供等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及适用范围,其主要涵盖了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立案判决附加刑罚等行政处罚措施者。此类事例通常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相对较小;其次,对于那些可能面临长期监禁,例如被判以有期徒刑乃至更重刑罚的人员,在经过严格审核并确认其确实不适宜继续羁押而采取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进行申请;最后,对于那些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过全面评估并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前提下,亦可提出相应申请。值得强调的是,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最终将由负责处理该事例的司法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犯罪嫌疑人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获准后,即便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仍可能被再次传唤。对于无需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司法部门可在其所在城市、县区或居所进行询问,但须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以确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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