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件中的被告人能否得到缓刑处罚,需根据案情的详细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进行综合考量。若犯下的罪状相对轻微,未产生严重的损害结果,并且被告人有明显的忏悔之意,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缓刑适用的明确规定,那么法庭可能会作出缓期执行的判决。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并不代表所有涉及非法拘禁行为的案件均可获得缓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非法拘禁罪判决
非法拘禁罪的判决结果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基础上酌情有所减轻、从轻处理乃至免于追责。
所谓非法拘禁罪,其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采取拘禁、隔离或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违法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权益主要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审判量刑标准,可以依据如下不同的情况来决定刑期起点的幅度:
(1)犯罪性质较轻微的案件,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一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如果导致一人受伤的,应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审判范围内确定刑期起始点;
(3)若导致一人死亡的,则应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设定量刑起点。
此外,在决定刑期起点后,可以基于非法拘禁的人数、拘禁时间的长短以及对受害者产生的伤害程度等因素,附加加重和调节基准刑的相关规定。
对于非法拘禁多人以及多次的情况,可以将非法拘禁的人数作为加重刑罚的因素,而将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考量因子。
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案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都可以加刑10%-20%:
(1)存在殴打、侮辱等不当行为的;
(2)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但却违反职务职责地擅自扣押、拘禁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逃犯怎么判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未经法律许可,采取拘禁、隔离或其他强制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针对涉及非法拘禁罪的逃犯,我们将依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进行量刑裁定。若情节轻微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对其予以加重处罚。若导致他人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惩;若致人死亡,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逃犯,在他们被缉拿归案之后,通常会被视为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这是因为他们逃避法律制裁,阻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仍然需要根据事例的全部事实、证据以及情节来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是否获缓刑,须综合案情和认罪态度。罪行轻微、损害不大、有悔意,且符合《刑法》缓刑条件者,可能获缓刑。但非所有非法拘禁案均适用缓刑。判决需根据具体情况,确保法律公正实施。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