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金额可否累计
在对待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量刑中,通常情况下,金额是需要累加计算的。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多次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且每次的涉案金额有所波动,但只要其总计金额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所设定的追诉标准,便足以定义为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其他类似性质的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本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借予他人,且涉及的金额数量较大或者存在非法活动的情况,那么他们都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在此处,我们所提到的“数额较大”,往往是以累计的方式来进行判断和衡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是有共犯的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挪用资金罪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概念。
具体来说,倘若某人将资金挪用于他人使用,而得到使用之人与实施挪用行为者共谋谋划、指派或者直接参与策划了这笔款项的获取,那么他们两人都应当被视为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并按此进行刑事处置。
又若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中,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提供给他人借款,且其金额远远高于一定程度(如:
大于或等于人民币十万元),并且超过了3个月仍未予以返还;
或是虽然未满足上述条件,但是其金额偏大(例如:
在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有人以此将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些人士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然而,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相当庞大(例如:
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那么被告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例如:
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地步,那就需要面对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后果。《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有二审吗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之中,挪用资金罪这类机关犯罪案件同样享有二审程序的权利。
当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倘若被告方对此结果持有异议,或者公诉机关认为判决存在错误,那么他们有权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申请,进而启动二审程序。
二审阶段的主要任务便是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以便确认一审判决的准确性。
若二审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后,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均无明显瑕疵,且量刑公正合理,便会维持原判;反之,若发现其中存在问题,则可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值得强调的是,二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与裁定均为最终的决定,具有不可更改的效力。
挪用资金罪量刑时,金额需累加计算。若总金额达法定标准,即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185条,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至个人账户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或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中“数额较大”以累计方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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