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确保所有各方当事人能够准时抵达指定的会议场所,各鉴定机构将执行严格的身份验证流程。
接下来,鉴定专家将会详细阐述鉴定工作的宗旨、具体操作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定与要求。
随后,患者及其代表以及医疗机构将各自阐述自身的立场及理由,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持。
在此期间,鉴定专家可能会针对双方的陈述内容提出相关问题以便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
最后,各方将有机会发表总结性的意见和看法。
值得强调的是,整个鉴定过程将被完整地记录下来,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得到充分保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二、医疗纠纷鉴定法院是怎样要求的
针对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工作,依据法院相关规定,我们需明确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相较于传统鉴定方法中受到的时间限制,本项鉴定并未对此加以限制,既患者在提起诉讼之前,或者在提出诉讼请求之后,均有权申请进行鉴定。
其次,关于鉴定申请人的资格问题,不存在限制条件,具体来说,鉴定工作既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实施,也可以由医患任何一方单独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最后,法院对于医疗纠纷鉴定还提出了其他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纠纷鉴定听证会保险公司会去人吗
关于在医疗纠纷鉴定听证会上面临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出席问题,这取决于相关保险合同的细致约定,以及特定事例所采用的处理手段。
在一般的情况下,若涉及的医疗机构已经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并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此类医疗纠纷鉴定听证环节中的参与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很可能会派出代表出席。
然而,如果保险合同并未对这一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此阶段的参与并不具有必要性,那么他们可能就不会派遣人员。
另外,即便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出席,他们在听证会上的角色与权利仍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主要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总而言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绝对的答案,需要结合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为确保各方准时参会,鉴定机构将严格验证身份。专家将介绍鉴定宗旨、步骤及规定。各方将陈述立场、提供证据,专家或提问以明真相。最后,各方将总结意见。全程记录,确保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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