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的谁是被告
当借款人离世之后,其合法继承人为被告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遗嘱人的继承人仅需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继承人作为债务的最终承担者,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包括
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的处理原则主要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首先是“继承人间连带责任原则”,即所有共同继承人必须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其次是“偿还债务优于执行遗嘱的原则”,具体来说,只有在完整体现遗产价值并全额支付了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之后,方可开始进行遗嘱的执行作业;
再次,贯彻实施“限定性继承原则”也是其中必要的环节,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应该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偿还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
最后,“保留必留份额原则”也为人瞩目。
这意味着在清算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有必要为那些需特殊关照的继承人预留适当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之后怎么举证协商还款
本文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债务人的应有资产范畴,其中涵盖了房屋建筑、机动车、存款现金以及企业股份等多种形式的财产要素。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查阅房地产登记信息、查验银户历史流水、确认公司股本注册信息等途径来搜集具体的证据材料。其次,我们需要全方位地收集与债务人债务内容有关联性的证据线索,例如借贷凭证、债权契约、转账原始明细等,以此确保债务的真实性及其额度的精确性得以充分体现。此外,倘若我们能够征得其他知情人士或者证人提供的证词,将会极大增强证据的公信力。在尝试和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之时,我们应该尽力将所有的商谈过程记录下来,如协商备忘录或还款保证书等。若协商无果,请务必准备好以上所述的各项证据,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申请,要求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所欠之债。值得警醒的是,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优先用以支付税务款项及其他债务,实际余留部分方可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分配。
当借款人离世之后,其合法继承人为被告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遗嘱人的继承人仅需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继承人作为债务的最终承担者,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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