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债务人为逃避偿还义务而不积极行使债权或者相关附属权利,给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带来实际损害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其个人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相关权益,唯独只有那些完全专属债务人个人的权利,债权人方无权干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应限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及相关必要费用,这些必要的成本和费用将有赖于债务人自行承担,而相应的抗辩理由也能被作为特定对象,提交给债权人进行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债务人不幸离世,这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合法性。债权人之所以能够行使代位权,主要是因为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附属权利,而非仅仅因为债务人已经去世。因此,只要在债务人在世期间,其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附属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债权人便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行使代位权。总的来说,债权人在债务人离世之后,仍然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行使代位权,以便实现其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还款责任怎么判
当然,当借款人离世之后,他所欠下的债务并非会自然消散无踪。
在有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即使借款人已经身故,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借款人已经与世长辞,其遗孀和子女也不能够因此而免除对贷款的还款义务。
此外,如果借款人在去世之时还留下了财产作为遗产,那么当其继承人选择接受遗产并且未表明放弃继承权利时,他们就必须承担起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责任,这种偿还义务的范围将仅局限于他们所继承的财产价值的实际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我该起诉谁
如若债务人不幸离世且并无直系亲属继承其财产,您可尝试考虑如下解决途径:请求法院指定以债务人遗留之全部或部分财产为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如此一来,这些遗产便将用于清偿相应的债务。在提起诉讼之时,应将该债务人的遗产视为直接的被告。然而请务必注意,确立遗产的实际范围对事例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您需要详细搜集所有能够证明债务确实存在以及其金额大小的相关证据材料。然后,院方可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展开深入的审理工作,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债务人逃避债务不积极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益,但专属债务人权利除外。代位权限于到期债权及必要费用,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特定对象的抗辩理由可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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