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集资诈骗罪的情况,倘若犯罪嫌疑人均已将受害者的损失全数偿还,同时针对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影响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悔过态度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权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做出不起诉的裁决。然而,这并非绝对的情况,最终是否决定不起诉仍需根据具体案情,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判断和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集资诈骗罪犯不犯法如何认定
关于蒋某集资诈骗案件的法律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本罪的主导者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
其次,其主观意图必须是明确的蓄意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
再者,它侵犯的目标是社会公共财产及其天然性权利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层面上所体现出来的,则是利用欺诈手法进行不当集资,并且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涉案金额较大或者聚敛资金的性质构成了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多少钱立案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立案界限,我们常以个人受害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或是单位受害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衡量标准。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性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这里所提到的“较大”标准,即上文所述的个人受害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位受害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司法机关应依法对相关事件进行立案并展开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集资诈骗的涉案金额时,不仅要将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产价值纳入考量范围内,而且还要算入案发前已经偿还的部分。具体到每一个事件,司法部门亦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实施犯罪的方式、造成的危害以及谋利程度等多个方面,以此为依据来决定是否定罪及如何量刑。
对于集资诈骗情况,若嫌疑人已全额偿还受害者损失,并全面权衡犯罪性质、社会影响及悔过态度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检察机关可不起诉。但具体决策仍需依据案情,由检察机关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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