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偿还
通常来讲,抵押权在受偿顺序上要优先于债权。抵押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该财产当作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例来说,甲向乙借了钱,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来为借款提供担保,在甲到期没有还钱的时候,乙有权利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类法定优先权,它的优先受偿顺序要优于抵押权。要是有多个抵押权的话,先登记的抵押权在受偿顺序上要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如果都是同时登记的,那就按照债权的比例来受偿;而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债权和抵押权谁一定就优先偿还,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二、债权与抵押权优先偿还依据是什么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其优先偿还依据主要源于《民法典》相关规定。
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当债务人破产或财产被执行时,设有合法有效抵押权的债权,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理。
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另外,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法定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也先于抵押权获得清偿。
三、债权与抵押权优先偿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是因为抵押权是对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旨在保障债权人在债务无法清偿时能够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清偿。
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为乙设定了抵押权。之后甲又欠丙一笔普通债务。当甲到期无法偿债时,乙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拍卖该抵押房产,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于丙的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不过,若存在多个抵押权,需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如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等。总之,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与担保制度的功能实现。
当探讨债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偿还时,我们还需关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在实际情况中,若抵押物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登记,抵押权通常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要是存在多个抵押权,其优先顺序又该如何确定呢?这要依据登记的先后等情况来判定。另外,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剩余的债权又该如何处理?如果您对债权和抵押权优先偿还的具体情形、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或是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后的处理等问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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