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工程款比抵押权更优先得到受偿。
依据相关法律,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要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不过要留意这些点:其一,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像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不包含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其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计算;其三,若抵押权设立在先,而工程款债权未在法定期间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抵押权就优先。
总之,工程款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二、工程款优先偿还时如何保障抵押权实现
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竞存时,要保障抵押权实现需从多方面着手。首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但该优先受偿权有行使期限,通常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抵押权人可关注此期限,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丧失,从而保障自身抵押权。
其次,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应充分调查工程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风险等,尽量避免与可能产生高额优先受偿工程款的项目产生抵押关系。再者,抵押权人与发包人、承包人可协商,通过合理安排资金支付顺序、提供其他担保等方式,平衡各方权益,一定程度上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三、工程款优先偿还后抵押权怎样实现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工程款优先偿还后,若抵押物价值还有剩余,则抵押权人可就剩余价值主张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探讨工程款与抵押权哪个优先偿还的问题时,我们发现这背后还有不少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在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时,像实际支出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具体该如何界定,这对最终能优先受偿的数额有很大影响。另外,若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抵押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些复杂的情况往往让当事人感到棘手。要是你正面临工程款与抵押权优先偿还相关的难题,或是对上述拓展问题存在疑惑,别再迷茫,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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