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
所谓过错推定,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行为人得证明自身没有过错,要是做不到的话,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其实是把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也就是让被告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是证明不了,就推定他有过错。
比如说,在医疗纠纷里,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受到了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要是证明不了,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并不完全一样,它们在适用范围、具体规则等方面是有差别的。
但总体来讲,过错推定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有何具体区别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有一定联系,但存在区别。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情形下,法律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其核心在于对过错这一要件的认定方式,先假定有过错,然后由被告来反证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将原本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另一方承担。在范围上,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涉及过错的证明,还可能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其他侵权构成要件。
简单说,过错推定主要聚焦于过错要件的认定,是一种过错认定的特殊方法;而举证责任倒置是更广泛的举证责任分配调整,涉及侵权构成多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转移。过错推定只是举证责任倒置在过错认定环节的一种体现,举证责任倒置涵盖范围更广。
三、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究竟有何区别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有明显区别。
过错推定是在某些侵权情形下,法律先假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若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推定其有过错。
举证责任倒置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改变。通常“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倒置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无需对某些关键事实举证,而由对方对该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简单说,过错推定重点在于过错的认定,先默认有过错再由被告反证;举证责任倒置核心是举证责任主体的变化,涉及更多类型的事实举证转移,不局限于过错方面。二者虽有关联,但概念和适用范围存在差异。
当探讨过错推定是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知道,过错推定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但两者并非完全等同。过错推定是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延伸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过错推定情形下,加害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需满足哪些具体条件,以及不同类型侵权案件中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适用差异等。倘若你对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及这些拓展问题仍有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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