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认定婚前共同生活的

最新修订 |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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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认定婚前共同生活考虑多方面:存在共同居住较长时间的事实;有经济共同支出,如共担房租水电费等;有日常生活互动,像一起做饭、购物、出游;有周围人见证,如共同朋友、邻居证实。同时强调共同生活需具持续性和稳定性,不能依偶尔相处或短暂活动认定,具体认定要结合案件实际与证据综合判断。
法院怎么认定婚前共同生活的

一、法院怎么认定婚前共同生活的

法院认定婚前共同生活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共同居住的事实,如在同一住所生活较长时间;二是经济上的共同支出,如共同承担房租、水电费等生活费用;三是日常生活中的互动行为,如一起做饭、购物、出游等;四是周围人的见证,例如共同的朋友、邻居能证实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需注意,共同生活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能仅因偶尔的相处或短暂的共同活动就认定为婚前共同生活。具体的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二、法院怎么认定是否有亲属关系

法院认定亲属关系通常依据多种因素。一般会审查相关的户籍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书面材料,这些是直接且重要的证据。若没有书面材料,可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比如亲属的共同生活经历、邻居的见证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收养法律行为形成的亲属关系,还需审查收养手续等相关文件。此外,家族族谱等民间资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其证明力相对较弱。总之,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以确认真实的亲属关系。如果证据存在矛盾或不充分,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通过法律程序来认定。

三、法院怎么认定共同生活人

法院认定共同生活人通常会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看双方是否在同一居住场所长期稳定生活,包括居住时间的持续性等。其次,经济上是否相互关联,如有无共同的收支、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再者,生活中是否相互照料,比如在日常生活事务上的互相帮扶。此外,情感方面也很重要,是否有亲属般的情感联系,在对方需要时能给予情感支持。例如,夫妻关系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生活人,因为他们在居住、经济、生活照料和情感等方面都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是其他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上述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共同生活人。

当探讨法院怎么认定婚前共同生活时,需要知道这一认定不仅关系到双方感情基础,还有诸多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在认定婚前共同生活后,对于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如何界定,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又是个人财产。另外,若涉及到彩礼问题,婚前共同生活的情况也会影响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倘若你在婚前共同生活方面,无论是认定标准,还是与之相关的财产、彩礼等问题存在疑问,别烦恼,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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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离婚法里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相互履行夫妻义务,但会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这个不存在多少天就算,多少天就不算的。下面是一点资料,你可以看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有充分理由的除外,如离婚时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应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具体阐述如下:<br/>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不予支持。最高人民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br/>(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r/>(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br/>(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br/>(二)、<br/>(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款,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其确定的外延范围,显而易见,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应当予以驳回。如果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同确未共同生活的一般,也“予以支持”,则必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除非男方依据上述规定第<br/>(三)款“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提出返还主张。<br/>二、是否返还供法垛盒艹谷讹贪番楷彩礼,与接受彩礼是索取还是赠与的事实认定及法律认识无关。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依据该条,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应区分接受财物是索取还是赠与。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对索取还是赠与,如不是索取是否就是赠与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制定了针对性的条款,即第十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即:是索取也好,赠与也好,或者其他什么性质,或者错误地将索取认定为赠与,只要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对方当事人彩礼的,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事实上,区分索取还是赠与,“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收取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周围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约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br/>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不管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还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还是“主动给”来确定法律性质,有失偏颇。”①<br/>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除外。《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和《婚姻法》怀法解释(二)第10条,是审理彩礼返还案件的主要依据。由于后者是在认真审视10余年珍彩礼返还案件的审判实践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所内在的一些思想和陈述对前者的判断前提或处置方法进行了革新和变通。由于前者并未因些失效,所以在适用前者时,应将后者体现的新思维、新内容、新方法,全面或一层层考虑融入到判决依据中去。就如给蒸煮的菜肴一道道加调料,现分别将融进新内容后第19条渐进变化的情况细析如下:<br/>首先,收取男方彩礼,离婚时至多酌情返还。在法益上,“索取”侵害他人权益,而“赠与”出于他人自愿,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真命题:“彩礼无论是索取还是赠与,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受领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至多酌情返还。”对无证据充分证明索取彩礼的,应认定为“索取”的主张不成立,可按赠与处理,即参照赠与处理。即:如是索取,酌情返还;如按赠与,不予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如”反其道而行之”,“可按索取处理”,则女方在离婚时也至多“可酌情返还”。<br/>其次,索取与否的争议被“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吸收。司法解释(二)第10条在推断方式上摒弃了“以索取与否等界限判决返还彩礼与否及返还多少”的方法。采纳这种处断办法,《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在上段至多酌情返还推论的基础上,就自然修正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再次,“结婚时间不长”排除“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第19条中的“结婚时间不长”包括“确未共同生活的”和“确已共同生活的”两种情形,对于离婚确已共同生活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其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所以,第10条将第19条的“结婚时间不长”限定为“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此,第19条又更新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可酌情返还’的规定。”第四,“结婚时间不长”以“确未共同生活”取代。确未共同生活,依据一般社会心理,当然被认为包括“结婚时间不长”和“结婚时间较长”等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收取的彩礼在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即使结婚时间较长,符合法定情节时也应返还。而返还请求,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至少满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由此,第19条进一步推进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br/>最后,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异时对彩礼返还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不应酌情返还,而是“应予支持”,这也是基于给付彩礼的根本目的未达到,而对给付者返还请求权的加强救济。融合该变化,上述一步步吸纳新内容的第19条,就进一步定位到“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如此,当然确定性地推论出“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综上所述,离婚时,尽管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应当不予支持。纵使自由裁量,也当在第19条“可酌情返还”的基础上,再“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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