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追偿顺序有哪些类型
相较于前述情形,对于担保追偿顺序而言,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首先是依据事先订立的追偿标准来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倘若担保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了各个追偿方的优先权与滞后性,那么便应当根据这些约定来实施;其次,若并无相关规定,一般遵循的原则便是需承担担保角色的当事人有权向债务方进行全额度的追偿;如果在同一债务中存在多位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但事先并未达成约定的责任分工,那么承担了主要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则可向剩余的担保人提出追偿请求,要求他们支付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那部分金额。
二、担保追偿份额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连带共同担保情形: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比例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分担比例,但约定连带共同担保的,各保证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若既无分担比例也无连带共同担保约定,各保证人平均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混合担保情形: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追偿份额法律上如何确定
在担保追偿份额确定方面:
首先,若多个担保人之间有约定分担份额的,按约定处理。比如,担保人A、B、C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担担保责任后,按3:3:4的比例分担。那么在实际追偿时就依此比例确定各自份额。
其次,若没有约定分担比例,各担保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担保份额进行分担;若内部也无约定担保份额,则平均分担。例如,两个担保人对债务提供担保,无关于份额的约定,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各自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一半份额。
再者,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时,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在探讨担保追偿顺序有哪些类型之后,我们进一步来看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当存在多个担保物时,担保物之间的价值评估差异对追偿顺序会产生影响,不同价值的担保物在实际追偿中如何具体确定先后顺序呢?而且,在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存在财产可供追偿的情况下,又该遵循怎样的规则。这些复杂情况在现实中常常出现。要是你对担保追偿顺序类型的具体应用、不同情形下的操作细节等还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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