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建设工程的价款在一般情形下是比抵押权更优先受偿的。
《民法典》有规定,要是发包人没按照约定把价款给付到位,那承包人就可以催催发包人,让他们在合理的时间内把价款给结了。
要是发包人过了期限还不支付,除了那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太适合折价或者拍卖的情况之外,承包人既可以和发包人商量把这个工程折价处理,也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把这个工程给拍卖掉。
这样一来,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能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里优先得到受偿。
不过,抵押权也有它的优先性。
就像在正常的经营活动里,如果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也取得了抵押财产,那这个人的抵押权可是要比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更厉害的。
总之,可不能简简单单地就说抵押权和工程款谁绝对就更优先,得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好好地判断和分析一番,不能一概而论。
二、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顺序法律依据是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权利受偿顺序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主要是基于保护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得以实现。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赋予承包人的特殊权利。所以,当同一建设工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顺序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市场秩序。
在探讨抵押权和工程款谁优先这一问题时,我们知道工程款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抵押权。然而,实际情况更为复杂。比如,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该如何界定,是仅仅包含直接的工程价款,还是也涵盖了因工程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而且,当存在多个工程款债权人时,他们之间的受偿顺序又是怎样的?这些都是与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顺序紧密相关的延伸问题。如果您对这些围绕“抵押权和工程款谁优先”所衍生出的法律细节还有疑问,别烦恼,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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