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有哪些
代位权,即为在债务人为保全自身权益而怠于行使,乃至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之时,债权人有权代表债务人为之寻求维权。
然而,代表权的适用条件有如下几点要求:首先,其须建立在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基础之上;其次,该类权利可能会涉及到诸如抚养、扶助、供养及其衍生而来的给付请求权等方面。
此外,也包括了诸如劳动薪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家费以及人寿保险、身体损伤赔偿等相关请求权在内的范畴。
再次,若债务人的权益已经经过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定予以确认和保障,则不得再行使代表权。
另外,若债务人与其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尚未成立,亦不可再主张代表权。
总的来说,是否适宜运用代表权需要全面地评估各项权利的特性、确认的法律关系等多重复杂因素之后,方可做出理性的决定。
二、不可行使代位权的情形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不可行使代位权:
首先,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强烈人身属性,与债务人紧密相连,债权人不能代位。
其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再强制保护,债权人也就无法通过代位权来主张。
最后,非金钱债权通常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主要针对金钱债权,对于交付特定物等非金钱债权,一般不在代位权行使范围。总之,认定不可行使代位权需紧扣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权利性质及时效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不可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怎样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不可行使代位权:
首先,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这主要是基于人身属性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特定性,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其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合法、不真实,债权人也无法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关系是基于违法活动产生,自然不能主张代位权。
最后,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通常也不得行使代位权,因为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到期。但在相对人存在恶意逃债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存在例外。
当探讨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有哪些时,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通常也难以行使代位权。倘若你在这方面存在疑问,比如对如何判断某项权利是否专属债务人自身,或者在具体情形中能否行使代位权感到困惑,那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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