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那可是相当广泛。就好比说,要是对那些行政处罚心里不服气,那可就属于受案范围;还有对行政强制方面感到不满的情况也包含在内。要是去申请行政许可,结果行政机关给拒绝了,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给答复,又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认可,这都算。对行政征收、征用以及它们的补偿决定要是有意见,那也在范围内。要是觉得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或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那可不能放过,得找行政诉讼。要是感觉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把竞争给排除或者限制了,这也得管。要是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那可不行,得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要是行政机关没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那也得找个说法。要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没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那也得让它给个交代。除了这些,其他只要是侵犯了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能通过行政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些规定,就是为了好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让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合理。
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有怎样认定标准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诉讼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
其次是权益标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可提起行政诉讼。新的行政诉讼法还将一些涉及教育权、劳动权等其他权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再者是违法侵权标准。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并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才属于受案范围。合法的行政行为即便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一般也不能起诉。
最后是行政主体标准。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需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只要符合这些标准的行政争议,通常都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分不同情况: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是最常见的。
-中级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等。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探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什么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在确定受案范围后,如何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同类型案件对应的管辖法院有明确规定,稍有差错可能影响诉讼进程。另外,超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该如何寻求其他合法救济途径。这些都是行政诉讼中关键的延伸问题。倘若你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相关问题,诸如具体行政行为界定、救济途径选择等仍存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