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几年不动就收回
一般来说,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要是土地被征收之后,两年时间都还没开始动工建设,那这土地的使用权就得无偿收回。
不过,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就是要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又或者是动工开发必须得先做的那些前期工作导致动工开发延迟了,那就不算。
土地的使用者得按照当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或者是土地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那样去使用土地,可不能随随便便就改变土地的用途。
要是真的需要改变土地用途,那可得经过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才行,然后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协议,要是情况特殊,就得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还要相应地调整一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样做,就是为了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避免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
二、土地征收未用收回有啥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后未使用被收回有如下依据:
首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其次,对于闲置的划拨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征收未用超期收回有啥法律依据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即属于闲置土地。
对于闲置土地,政府可采取多种处置方式。其中,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些都是土地征收未用超期收回的法律依据。
当探讨土地征收几年不动就收回这一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其背后还有不少相关要点。比如土地被征收后长期闲置,若超过规定时间,的确可能面临收回。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收回的具体程序如何?收回后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这些都是与之紧密相连的问题。若土地征收几年未开发利用,原土地所有者可能对后续处理方式存在诸多疑问。要是你对土地征收几年不动被收回的具体规定、后续权益保障等方面有困惑,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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