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规定如下: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具体期限可依合同约定调整。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超期限有何法律后果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超期限的法律后果需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判定。
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审查期限及超期后果,如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查,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那么发包人超期未审查,可能要按承包人报送金额支付工程款。
从法律规定看,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虽该办法未明确超期具体法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超期,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支持承包人主张的结算金额。同时,超期审查可能使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等。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超期限有何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审核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查。若发包人超期限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查,通常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未完成结算审查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当我们探讨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时,除了了解规定本身,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施工单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通常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审查期限内,若出现资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查期限又该如何调整呢?这也需要依据合同和相关法规来处理。你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方面是否遇到难题呢?如果对审查期限的特殊情况处理、权益维护等问题还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