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诉讼由谁管辖的
1.婚姻登记诉讼分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有所不同。行政诉讼方面,依据行政诉讼法,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若作出婚姻登记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一审案件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方面,涉及婚姻效力等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于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婚姻登记诉讼时,先确定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然后根据上述管辖规则,准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和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二、婚姻登记诉讼中被告住所地适用有何特殊规定
在婚姻登记诉讼中,被告住所地适用一般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不过存在特殊规定:若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此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婚姻登记诉讼中证据收集责任谁承担
在婚姻登记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登记,那么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婚姻登记存在不合法情形,比如一方受胁迫、登记时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虚假材料等。被告(通常是婚姻登记机关)若认为婚姻登记合法有效,在原告提出初步证据后,被告可能要承担证明其登记行为合法合规的责任,需提供作出该婚姻登记时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等。若第三人参与诉讼,对自己的主张也需举证。
在探讨登记诉讼由谁管辖的问题之后,其实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一些拓展内容值得关注。比如登记诉讼中的证据收集问题,在这类诉讼里,合适且有效的证据对于案件发展至关重要,像相关的登记文件、证明材料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另外,登记诉讼的时效也是大家需要重视的,超过规定时效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情况。如果您在登记诉讼中遇到了关于证据收集、诉讼时效等方面的疑惑,或者对登记诉讼由谁管辖的问题还有其他细节想进一步了解,别让疑问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会为您提供详尽的解答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