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公司解散清算诉讼费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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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起诉公司解散清算的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其中,案件受理费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标的额不超1亿的,每件50元,超1亿至10亿部分按0.2%交纳等。此外还可能存在申请费等其他费用,如申请保全措施依实际保全财产数额按比例交纳。具体诉讼费因案而异,起诉前原告可向法院咨询并做好费用准备,法院会依实际情况调整裁定。
股东起诉公司解散清算诉讼费怎么算
股东起诉公司解散清算诉讼费怎么算

一、股东起诉公司解散清算诉讼费怎么算

股东起诉公司解散清算的诉讼费,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算。其一,案件受理费按财产案标准交,诉讼标的额不超1亿的,每件50元;超1亿至10亿部分,按0.2%交等。其二,还可能有申请费等其他费用,像申请保全措施的,依实际保全财产数额按相应比例交。要留意,具体诉讼费数额因案而异。起诉前,原告可向法院咨询具体事宜,做好费用准备,法院也会依案实际情况调整裁定。

二、股东起诉公司清算怎么办

1.股东起诉公司清算多因公司解散后未及时清算等状况。当股东提起诉讼,法院会细致审查公司是否满足解散条件,以及清算程序是否合法。若公司应清算却未行动,法院会判决其限期清算或指定清算组。

2.诉讼期间,股东需提供公司存在解散事由及未清算等相关证据。与此同时,公司有责任配合清算工作,提供必要财务资料等。若公司拒绝清算或恶意拖延,股东可申请法院对其主要财产、账册等进行保全,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3.总之,股东起诉公司清算需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开展,这样才能确保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三、股东起诉公司债务人过程中退出公司会怎样

股东起诉公司债务人期间退出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其诉讼权利及已启动的诉讼程序

从法律角度看,股东的起诉行为是其作为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与股东是否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并无直接关联。即便股东退出公司,其已提起的诉讼仍会继续进行,法院会基于诉讼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进行审理和裁判。

然而,若股东退出公司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恶意逃避诉讼等不当行为,可能会面临法院的相关审查和处理,比如被认定为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等,从而可能影响其诉讼结果或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之,在股东起诉公司债务人过程中退出公司,通常不直接导致诉讼终止,但可能会引发后续的法律考量和处理。

当探讨股东起诉公司清算诉讼费怎么算时,要知道这并非简单的固定模式。它通常会依据公司财产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比如,财产总额不超过 10000 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0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等。不同的金额区间对应着不同的收费标准。而且在实际计算时,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你是否对股东起诉公司清算诉讼费的计算还有其他疑问呢?要是对具体的计算方法、收费依据或者其他相关问题存在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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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怎么清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br/>最先见诸报端的是2010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项目法人“掐点”清算 自然人股东减持耍避税财技》一文。此后,不时出现相同或类似观点的文章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解散清算的动机。3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丹甫股份的5家公司制法人股东“集体清算”或为减持避税》一文认为,(自然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入股拟上市公司,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待其所持限售股解禁期满即予解散并将所持股票确权至自然人名下……类似出于避税等初衷的资本财技已渐为市场所常见。该文还引用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盼冬的分析佐证作者的观点。侯盼冬认为,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便遭遇撤资清算的命运,“这是为了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依据现行税收规则,一般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0%”。如何规避二次征税问题?该文没有细说。倒是3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的《东软集团二股东遭清算13高管避税有方》一文引用成都华瑞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胡燕华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即“现在他们将股份按比例分摊到股东个人账户中,就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3月30日《信息时报》刊登的《解禁股东避税各显神通》一文,结合事例具体描绘了上市公司股东避税路线图。10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资本市场“税”声一片:A股“避税”戏法》一文中,该文记者注意到一个新情况,那就是“在公司制法人股东减持套现税收变化后,新上市的企业大多在上市前将股权转到了个人名下,从源头规避了二次缴税”。上述文章纷纷被多家网站转载,影响甚广。<br/>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或者在上市前就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是否能规避其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进行全面透彻地了解,而这恰恰为普通投资者所欠缺。<br/>二、相关税收规定<br/>一般而言,企业在转让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即财产转让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这部分税款由分配税后利润的公司代扣代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br/>《企业所得税法》<br/>第五十五条<br/>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br/>第十一条<br/>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br/>第三条第<br/>(一)款特别强调指出,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br/>三、案例分析<br/>对照上述规定,本文以东软集团第二大股东慧旭科技以两种不同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为例进行比较分析,看看按税法规定应该怎样纳税、能否靠解散清算避税。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假定上市公司股东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没有其他资产和债务,除股票持有成本外,也没有发生其他成本费用,更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成本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成本总额相等。<br/>如果,慧旭科技在3月14日解禁当天以<br/>1<br/>4.96元收盘价抛售<br/>2.1亿股东软集团股票,则股票转让收入将达3<br/>1.416亿元。这部分持股成本为每股<br/>1.36元,在不考虑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的情况下,收益高达2<br/>8.56亿元。按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br/>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此后如果把2<br/>1.42亿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个人股东(中国居民)时,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br/>4.284亿元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br/>1.424亿元,最后个人股东总计获利1<br/>7.136亿元。<br/>然而,如果通过清算的方式又该如何纳税呢?同样按解禁日当天收盘价<br/>1<br/>4.96元作为可变现价值,则清算所得为2<br/>8.56亿元,与抛售股票实现的收益金额相同。按25%的税率计算,清算所得需缴纳<br/>7.14亿元企业所得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的2<br/>4.276亿元股票,作为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其中的2<br/>1.42亿元股票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投资转让所得,同样还需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br/>4.284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未抛售,不能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因而可能会出现没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可供缴税的问题。<br/>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票,虽然已经过一次分配并已解禁,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限售股。以后投资者个人抛售这些股票,如果有盈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如果出现亏损,说明股票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股市行情较好,当时股票的可变现价值较高,白白多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br/>下面再来看看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按税法规定应该如何纳税?能不能从源头规避二次缴税?<br/>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如果是由于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与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如果是非因解散清算原因造成的,可再细分为直接转让股权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两种情况。直接转让股权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br/>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资产重组等原因而处置股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精神,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受让股权的个人以后抛售这些性质属于限售股的股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税。<br/>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刚一解禁即予解散清算,还是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在上市前就将其所持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到个人名下,都涉及财产转让方面的税收问题,都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如果非因解散清算原因将股权转到个人名下,也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这些性质上属于限售股的个人以后将其抛售,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整体税负没有丝毫减轻。因此,上述两种做法都无法规避公司制法人股东在资本市场套现时面临的二次征税问题,反而可能惹出按税法规定需纳税却无钱纳税的麻烦。如果按所谓的“避税路线图”行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会陷入逃税偷税的泥潭,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br/>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制股东代个人持股重复征税问题已经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7月1日起,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中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不必再耍所谓的“避税财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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