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哪些情况可以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活动。一般以下情况可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像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在特殊情形下的受理标准是啥
刑事自诉在特殊情形下有不同受理标准:
证据不足的情况: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坚持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证据不足,可说服撤回或裁定驳回,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究刑责,且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应当受理。
被告人下落不明:受理时被告人下落不明,应说服撤回或裁定不予受理。
已生效判决、裁定处理的案件: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不予受理。
需注意,具体案件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三、刑事自诉在特殊情形下有哪些规定
刑事自诉特殊情形规定如下:
证据不足的处理:若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但之后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被告人下落不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反诉: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规定,且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和解与撤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诉系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若系被强迫、威吓等,不予准许。
当探讨一般哪些情况可以刑事自诉时,除了正文已提及的情况,还有一些拓展点值得关注。比如,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有撤诉的权利,但撤诉后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就不得再行起诉。另外,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会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刑事自诉还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自诉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若你在刑事自诉的证据收集、撤诉程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对一般哪些情况可以刑事自诉还有更多想了解的内容,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