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纠纷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较为复杂。
若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受损,上市公司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若违规执业,如误导客户、内幕交易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证券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若因自身过错导致信息披露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损害,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具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需依据证券纠纷的具体情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依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主体。
二、证券纠纷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呢
在证券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不同规则。
一般证券侵权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需对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自身遭受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举证。例如在普通内幕交易纠纷里,投资者若主张赔偿,要证明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交易、自己因该交易受损等。
但对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部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需证明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如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买入并在之后卖出或持有),被告若想免责,需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证明投资者损失是由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此外,操纵市场等特定证券纠纷中,随着相关规定完善,也可能存在特殊的举证规则和分配方式。
三、证券纠纷中投资者损失赔偿主体是谁
证券纠纷中投资者损失赔偿主体需依具体情形判断。
若为虚假陈述纠纷,发行人、上市公司是首要赔偿主体,其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若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等,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纠纷里,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即违法的个人或机构,是赔偿主体,他们因其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探讨纠纷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时,除了常规的责任判定情形,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后,责任承担的比例如何划分是个关键问题。不同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对纠纷造成的影响大小,都会影响最终的责任比例。另外,若存在多个责任承担主体,他们之间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也需要明确。按份责任意味着各主体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下,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若你对纠纷民事责任承担的比例划分、责任类型等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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