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同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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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共同犯罪金额确定应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各共犯需对共同贪污行为危害后果负责,以共同贪污总数额认定犯罪金额,如甲、乙、丙共同贪污100万元,三人犯罪金额均为100万元,如此能全面评价社会危害性。量刑时应综合考量各共犯地位和作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司法机关实操中要准确认定地位作用、收集证据,加强法律宣传。
贪污罪共同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贪污罪共同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一、贪污共同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1.贪污罪共同犯罪金额确定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是合理且必要的。各共犯需对共同贪污行为的危害后果负责,以共同贪污总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个人实际分得赃款数额,这能全面评价共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甲、乙、丙共同贪污100万元,三人犯罪金额都认定为100万元。

2.在量刑环节,综合考量各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公平公正的体现。主犯按集团或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建议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准确认定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收集充分证据支撑量刑判断。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和量刑规则的认知。

二、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标准如何判定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需依据各共犯在犯罪中作用等因素判定。

首先,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贪污总数额处罚。因为其组织、策划犯罪活动,应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

其次,对其他主犯,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贪污数额处罚。主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参与程度高,应承担相应罪责。

最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个人分赃数额、退赃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量刑。如某贪污案中,主犯A组织贪污100万,即便其个人分赃30万,仍按100万量刑;从犯B协助,分赃10万,可从轻处罚

三、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从犯量刑如何判定

在贪污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量刑判定依据如下:

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贪污犯罪处罚。主犯量刑一般较重,依据贪污数额、犯罪情节等,对应《刑法》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如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在犯罪中仅提供了一些辅助帮助,未直接实施贪污行为等。法院会综合其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等情况,决定具体的从轻、减轻幅度。

在探讨贪污罪共同犯罪金额如何确定时,我们还需了解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一方面,贪污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量刑与犯罪金额紧密相关,不同的犯罪金额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幅度,准确确定犯罪金额能合理判定各行为人的刑罚。另一方面,若存在部分行为人退赃的情况,退赃金额对整体犯罪金额的认定及量刑影响也需明晰。退赃行为虽可能影响行为人自身量刑,但并不改变共同犯罪金额的认定。若你对贪污罪共同犯罪金额认定的更多细节、退赃对量刑的具体影响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法律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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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如何确定
15浏览 2025-03-17
前段时间镇上有一家公司集体贪污,数额还比较大,想问问这种贪污共同犯罪数额怎么认定啊,麻烦解答
[律师回复] 犯罪总额说。主张以共同贪污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同贪污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的标准。笔者认为,<br/>首先此说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每个犯罪成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可能完全相同,确定每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当然应当以这些不同的地位与作用为基础,如果要每个罪犯都对犯罪总额负责,对每个共犯成员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每个共犯成员都承担其他共犯成员的罪责。共同贪污犯罪不是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有机结合,就行为而言,它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但行为的不可分割并不等于结果的不可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有些数额是可以分的,笔者不赞成以共犯成员的分赃所得数额作为每个共犯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因为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对待,并不表现在各共同犯罪人对本人分赃所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上,而应体现在综合地考察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作用,并根据作用大小予以轻重有别的处罚上,但笔者也不赞成全然不顾各共犯成员的分赃数额,而一律以犯罪总额作为每个共犯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因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分赃数额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危害性大小具有决定的作用,在综合考虑并犯成员的作用和地位时,我们虽然不能说分赃数额能代表一切,但也不得不承认分赃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情节。<br/>其次,犯罪总额说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所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要每一个犯罪人都对共同犯罪的全部危害结果都承担刑事责任,更不能理解为要对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根据全部危害结果判处刑罚。显然毫无区别地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各共同犯罪成员刑事责任的标准,也是不可取的。<br/>以上是贪污共同犯罪数额怎么认定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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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物品金额如何确定
10w+浏览2024-09-21
共同贪污罪数额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共同贪污案件中,非法占有财物的价值计算以总体数量为准。贪污金额小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巨大者处三年至十年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金额特别巨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多次贪污未处理的,累计金额处罚。自首、悔过、退赃可获从轻、减轻或免罚。贪污金额特别巨大判死缓者,可改判无期徒刑且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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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共犯数额如何认定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确定各共犯人的贪污数额需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角色、作用和对结果的影响。 通常,主犯的贪污数额较高,但从犯可能较低。 审慎评估这些因素有助于准确判定各共犯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贪污数额。
42浏览 2024-07-29
共同贪污犯罪中的数额如何认定和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每一个共同犯罪成员应如何确定刑事责任,这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共犯不同于其他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必然与一定的犯罪数额相联系,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以数额作为主要依据,因为犯罪数额的大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一般而言,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数额越大,社会危害性相应就大,反之,则社会危害性就小。<br/>共同犯罪的数额又不同于一般单个人实施的犯罪的数额,共犯数额又有犯罪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平均数额等之别,那么,在确定共同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时,究竟应当以何种数额作为主要依据或标准?对此问题,刑法理论界主要观点包括分赃数额说、分担数额说、参与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和综合数额说。全面深入分析各家观点,笔者认为,这些学说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br/>1.分赃数额说。此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说将个人非法所得的数额作为处罚的基础,其明显的缺陷在于过份地强调了各共同犯罪成员的性,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众所周知,共同犯罪的特点是在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每一个共犯成员的行为均与<br/>最后造成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这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成员在参加某一共同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一致的目标,正是由于这个一致的目标才把每个犯罪成员的活动联结起来,成为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分赃数额说”表面上看似乎十分公允,得多罚重,得少罚轻,但是,分赃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并不能完全说明每一个共犯成员的作用和地位,如有个别共犯成员分赃甚少,但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却起关键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以分赃数额来说明问题了,此外,也并非所有的共同犯罪均存在分赃数额,在未遂、既遵尚未分赃、共同挥霍所得的情况下,难以认定。<br/>2.分担数额说。此说主张各共同犯罪成员应对本人“应当分担”的数额负责,根据这一主张,可以这样确定共同犯罪成员“应当分担”的数额,即综观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的数额、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地位与作用和整个案情,先确定各成员应承担百分之几的责任,根据这一责任的百分比数再换算成作为对是否构成犯罪和怎样处刑依据的数额,如某甲伙同他人共同10万元,根据整个案情确定某甲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那么,某甲就应承担6000元数额。笔者认为,“分担数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分赃数额说”的缺陷,因为在没有分赃数额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都是客观存在的,依据每个人的作用,并将其换算成相应的应该分担的数额,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分担数额说”仍存在一个根本的缺陷,即把共同犯罪视为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仍然没有克服“分赃数额说”强调共同犯罪成员刑事责任的性,而忽视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整体性这一缺陷。因为,按照“分担数额说”,各共同犯罪成员应当分担的数额之和等于共同犯罪总额,那么,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即共同犯罪参与的人越多,各人分担的责任也就越小,此外,如何将共犯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换算成应当分担的数额也比较复杂,实际执行时难度较大。<br/>3.参与数额说。主张各共同犯罪成员应对本人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参与数额说不能成为共同处罚的一般标准,因为此<br/>说以各共同犯罪人实际参加的共同数额为处罚标准,对于共同实行犯是适用的,对于非实行犯,如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不能适用参与数额。<br/>4.犯罪总额说。主张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同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的标准。笔者认为,<br/>首先此说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成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可能完全相同,确定每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当然应当以这些不同的地位与作用为基础,如果要每个罪犯都对犯罪总额负责,对每个共犯成员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每个共犯成员都承担其他共犯成员的罪责。共同犯罪不是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有机结合,就行为而言,它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但行为的不可分割并不等于结果的不可分。在共同犯罪中,有些数额是可以分的,笔者不赞成以共犯成员的分赃所得数额作为每个共犯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因为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对待,并不表现在各共同犯罪人对本人分赃所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上,而应体现在综合地考察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根据作用大小予以轻重有别的处罚上,但笔者也不赞成全然不顾各共犯成员的分赃数额,而一律以犯罪总额作为每个共犯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分赃数额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危害性大小具有决定的作用,在综合考虑并犯成员的作用和地位时,我们虽然不能说分赃数额能代表一切,但也不得不承认分赃数额在共同犯罪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情节。<br/>其次,犯罪总额说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所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要每一个犯罪人都对共同犯罪的全部危害结果都承担刑事责任,更不能理解为要对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根据全部危害结果判处刑罚。显然毫无区别地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各共同犯罪成员刑事责任的标准,也是不可取的。<br/>5.综合数额说。主张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确定各共同犯罪行为的大小,<br/>然后据此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没有真正提出实际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br/>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确定各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着重以刑法中有关共犯成员刑事责任的原则为基础,结合共同犯罪的特点,具体分析和确定每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br/>我国刑法典对共犯处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刑法总则中对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人的罪责范围作了规定。共同犯罪既然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具有共同故意的前提下,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就可能不完全相同,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地确定每个共犯在员的刑事责任,而每个共犯成员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必须同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符,否则就有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实际上是一种刑事责任的分解,这种分解不是简单地把刑事责任平均分配,<br/>最后分解的结果,每一个共同犯罪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总和不能简单地同整个共同犯罪进行比较,有时在量上不一定完全相等。这主要是由于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单独犯罪的原则所致,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根据每一个共同犯罪成员的不同情况作出定量的分析。<br/>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的总额负责,原因在于,尽管犯罪的数额往往在预谋时是不确定的,首要分子往往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预谋,但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所决定,因此以犯罪总额作为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合理的,当然,如果个别犯罪成员实施了超出预谋范围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数额,首要分子才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r/>2.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的总额负责,在共同犯罪中,应把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区别开来,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犯罪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危害性既不主要体现在影响集团其他所有成员的行为上,也不主要体现在犯罪后分赃数额的大小上,由于参与数额是指共同犯罪成员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显然这一数额最能体现犯罪集团成员中主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但是,在一股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不存在首要分子,因而主犯的行为就起着决定的作用,如果仅仅要求主犯只对自己的实施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以参与数额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似有不要。所以,笔者主张,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犯罪总额承担刑事责任。<br/>3.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个人所得数额负责。因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要小。对于犯罪未遂或犯罪得逞后未及分赃的案件,当然只能根据其他情节来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在犯罪所得由各共同犯罪人共同挥霍的案件中,从犯只能对其挥霍的那一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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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未遂金额如何确定
10w+浏览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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