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受理后哪些债权继续计息
破产受理后,有两类债权继续计息:
附利息的债权:此债权在受理后,利息依破产程序规定利率持续计算,确保其利息权益不受破产影响。
未到期债权:虽未到期,却在受理后视为到期,其利息从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留意,并非所有债权都继续计息,像劳动债权等特定类型债权,有别于一般债权,其规定和处理方式各异。破产程序中债权处理复杂,需依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破产受理后哪些债权计息规则有法律特殊规定
破产受理后,以下债权计息规则有特殊规定:
附利息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例如,企业欠银行有息贷款,受理破产后利息不再计算。
未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其利息同样自受理时停止计算。这保障了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利息: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计息。
这些规定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受理后未申报债权能否继续计息
破产受理后未申报债权停止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是基于公平原则,破产程序启动后,要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若继续计息,会使个别债权人利益不当增加,影响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虽在破产受理后不能继续主张利息,但在规定期限内仍可补充申报债权。不过,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补充申报所产生的审查和确认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在探讨破产受理后哪些债权继续计息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特定情况外,实践中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关注。例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约定或法定情形,利息仍可能继续计算。另外,对于一些衍生的利息债权,如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也较为复杂。若你对破产受理后债权计息相关问题,如不同类型债权计息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特殊情况下的计息标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读,为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