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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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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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承揽人一般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定作人可要求任一共同承揽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工作成果不符要求时可要求赔偿、补救等。承担超份额责任的承揽人有权向其他承揽人追偿。若合同约定了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则按约定执行。建议共同承揽人签约前明确责任方式,定作人发现问题及时协商主张权利,超份额承揽人及时追偿。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一、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共同承揽人通常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时,定作人可要求任一共同承揽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若工作成果不符质量要求,定作人能找部分或全部承揽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

2.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若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

3.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按份责任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则不适用连带责任,应按约定执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共同承揽人签订合同前,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后期纠纷

2.定作人在发现工作成果问题时,及时与承揽人协商,按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3.承担超出份额责任的承揽人,及时向其他承揽人行使追偿权

二、起诉多久离婚才能判离

通常来讲,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期限是六个月,简易程序则为三个月。可在实际中,具体离婚判决时间会因案而异。

要是案件事实清晰、争议小,那判决离婚可能会快些;要是存在复杂情况,像财产分割争议大、子女抚养纠纷多等,审判时间就可能延长。

法院是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来作判决的。若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一般会判离。

总之,从起诉离婚到判决离婚的时间不好确定,得看具体情况。

三、起诉多久离婚才能判离

通常来讲,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期限是六个月,简易程序则为三个月。可在实际中,具体离婚判决时间会因案而异。

要是案件事实清晰、争议小,那判决离婚可能会快些;要是存在复杂情况,像财产分割争议大、子女抚养纠纷多等,审判时间就可能延长。

法院是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来作判决的。若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一般会判离。

总之,从起诉离婚到判决离婚的时间不好确定,得看具体情况。

在探讨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怎样的问题时,我们了解到其承担情况较为复杂。除了主要责任分担外,若部分共同承揽人因过错给定作人造成损失,全体共同承揽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某一共同承揽人并非直接导致损失的原因,也可能因连带责任需承担相应后果。比如在后续的追偿问题上,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共同承揽人,有权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进行追偿。你对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承担还有其他疑问吗?如果对于具体情形中的责任认定、承担范围等问题仍存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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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否向另一方追偿
[律师回复] 案情: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 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 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 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 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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